近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聯(lián)合發(fā)布《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(二)》(以下簡稱《解釋》),將于5月1日起施行?!督忉尅凡粌H是反腐敗司法解釋的一次重要更新,更是不斷健全反腐敗法律制度體系的重要一步。
《解釋》的出臺,根植于反腐敗斗爭不斷深化的時代背景。黨的十八大以來,反腐敗斗爭取得顯著成就,但腐敗的頑固性仍在,其復雜性也在悄然演變。從明目張膽的權錢交易,到精心設計的“期權腐敗”“影子股東”;從直接收受財物,到通過“雅好”收取“雅賄”;從個人肆意妄為,到以“集體決策”“單位名義”為幌子謀取私利……一些腐敗行為更加隱蔽、迂回,對司法實踐中的事實認定、法律適用等帶來新挑戰(zhàn)。與此同時,隨著監(jiān)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、反腐敗國家立法持續(xù)推進,反腐敗的法律“主干道”日益完善,也亟待配套“操作細則”跟進細化,確保法律全面、準確、統(tǒng)一、有效實施。
綜觀《解釋》全文,不僅織密了懲治腐敗的刑事法網(wǎng),更針對腐敗新形態(tài)、治理新要求作出了系統(tǒng)性、整體性回應。
其一,“全覆蓋”監(jiān)管與“全鏈條”懲治?!督忉尅凡粌H進一步明確傳統(tǒng)貪污賄賂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,更將鋒芒對準了那些試圖鉆法律空子的新型與隱性腐敗。它通過細化規(guī)則,將“預期收益”(如未兌現(xiàn)的股權)、難以估值的“特定財物”(如珠寶字畫)等納入清晰的法律評價框架。彰顯鮮明司法態(tài)度:無論腐敗披上多么隱蔽的外衣,法律精準識別的“探頭”與厲行懲處“鋒芒”必將隨之而至。
其二,充分落實“依法平等保護”原則?!督忉尅访鞔_非國家工作人員涉及的受賄、職務侵占等犯罪,在定罪量刑標準上參照公職人員的犯罪執(zhí)行。傳遞了一個至關重要的信號:法治,絕不會因為“身份”差異而區(qū)別對待,而是要營造對各類經(jīng)營主體一視同仁的法治化營商環(huán)境。
其三,既“嚴厲懲處”又“政策感召”。《解釋》一方面通過明確各種“情節(jié)嚴重”的情形、明確入罪標準、細化從重處罰規(guī)定,持續(xù)釋放對腐敗行為“不松勁、不手軟”的強烈震懾信號;另一方面,又通過完善“積極退贓”認定標準,明確特定情況下退還境外存款可獲從寬處理等規(guī)則,昭示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。以“嚴”的主基調筑牢反腐防線,以“寬”的感化性引導行為人挽回損失、配合司法,最大化地實現(xiàn)反腐敗的綜合效能。
其四,著力封堵“責任逃逸”的制度漏洞。針對實踐中存在的“假單位之名,行個人之實”等現(xiàn)象,《解釋》劃清了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的界限,明確了何種“私分”應定性為貪污。在制度層面擰緊了責任螺絲,防止“組織”成為個人責任的“擋箭牌”。
《解釋》的出臺,使得懲治腐敗的法網(wǎng)更嚴密、刻度更精準、威力更持久。相信隨著《解釋》的施行,反腐敗的法治利劍必將更具鋒芒,為鞏固發(fā)展反腐敗斗爭壓倒性勝利提供更堅實的法治保障。
(責任編輯:梁艷)